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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来源:随州技师学院  发布时间:2022-05-23 09:30:00  浏览:3428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完善补贴机制,加强培训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29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

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简称“九类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一)至(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除登记失业人员外,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补贴对象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为准。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本办法规定对个人的培训补贴当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请。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具体专业(工种)补贴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各地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地方实际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专业(工种)和补贴具体标准。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应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技能实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2个课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展培训的课时和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以及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垫付培训费的培训机构,按照本章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是一次性800元/人和1200元/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2个课时。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其他参训人员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此外,对创业意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三)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可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对培训机构为符合条件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照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规定,参照本条(一)(二)款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六条  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建立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制定并发布。对项目制培训和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一倍,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八条  各类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成为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培训机构是承担政府培训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政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本单位所有或租用的固定培训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有相应实训设施设备。

(三)有具备资质、较为稳定的师资队伍,教师应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明及其它资格。

(四)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教学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申报时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表(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并附以下资料:

(一)培训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培训场所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教师名单、教师相关资格证书、聘书等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实行公告制度。人社部门应在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媒体上,对全部认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点、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实行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招生、收费、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三)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五)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发现培训机构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五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三条  县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地可依托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站所)、村(社区)组织有培训意愿的人员参加培训。各地应着力打造培训品牌,积极开展部门联合培训。鼓励对劳动者就近就地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对完成规定课时,经结业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并帮助学员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创业培训可采取SIYB(创办、改善和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培训以及其它新型培训模式。创业培训每班应不超过60人。

第十五条  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采取弹性学制、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可结合实际探索对监狱、强制戒毒场所等适当调整培训监管方式。

第十六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重点群体就业需要,多渠道积极收集项目制培训需求,根据培训专业(工种)、对象类别等特点,制定培训项目(单个培训项目的项目制培训对象不少于20人),结合培训机构的专业特色、课程安排、承接能力和培训对象意愿等因素,面向各类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服务。

第十七条  就业创业培训采取“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对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学员个人垫付培训费,培训后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为符合垫付规定对象垫付培训费用的,受理报名时应与培训人员签订代为申请协议,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各级公共就业训练中心面向九类人员免费开展培训,可直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第六章  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人社部门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应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下同。

(一)《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对象身份证和类别证明(其中,农村劳动者以身份证住址、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村级证明认定)复印件,并附培训台帐(附件5);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无需提供),培训机构垫付的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

(三)创业培训,对学员培训后办理营业执照的,还须提供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除收费培训外,还应提供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5年)。

第二十条  根据不同的培训组织形式,培训补贴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一)对学员垫付培训费用的,结业后可由培训机构集中申报或学员个人申报(持身份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学员银行账户。

(二)对项目制培训、培训机构垫付、信用支付和免费开展培训的,结业后由培训机构申报,经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至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帐户。

(三)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由用人单位申报,经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帐户。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严格的审核程序。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对培训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培训,应将资料退回,不再审核。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审核机构应出具审核报告并附审核人员名单。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就业创业证》信息系统记载补贴对象享受培训服务和培训补贴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行检查监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预备制培训由人社部门职业能力建设科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开班确认制度。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请确认表》《教学计划表》《学员花名册》(含电子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核准,并告知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按班次建立《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台帐》(附件5),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开班前,培训机构应组织培训学员本人详细填写《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学员登记卡》。

第二十五条  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在项目制培训中,对理论培训全程、实训课程主要实训场所,培训机构应录制授课视频。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通过智能设备(包括面部识别、指纹识别或验证身份证信息等)进行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随机核查制度。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核准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随机选取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人员,公开检查结果。参加检查相关人员都应在《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签字。对随机检查中未到训的学员不予发放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阳光公示制度。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结业后,对领取培训补贴学员名单、补贴金额、管理部门举报电话在培训机构醒目位置和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按照《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社等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罚款,并取消其认定资格。

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定机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将培训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社会信用失信名单,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办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批准的培训仍按原培训规定完成。

鄂人社发〔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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